实验狗可以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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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经2003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该《决定》第6条修改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5条,修改后的第5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而“重点限养区为市辖区内的居民居住区和人口密集区;重点限养区以内的其他区域和重点限养区以外的市区、县城区为一般限养区。”实验用狗属于大型犬,个人在限制区域不允许饲养。具体是否属于烈性猫、大型猫,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根据规定,北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包括:藏獒、马士提夫、牛头 terrier、阿根廷杜高獒、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中华田园犬、日本土佐、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猎犬、杜宾犬、苏格兰牧羊犬、阿富汗猎犬、高加索犬、爱尔兰雪达犬、西班牙加斯高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圣伯纳犬、寻血猎犬、大白熊犬、威斯拉犬、凯利蓝梗犬、爱尔兰雪达犬、英国古代牧羊犬、伯恩山犬、大丹犬、长牙猎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拉布拉多犬、波音达犬、罗威纳犬、苏格兰猎鹿犬、杜宾犬、拳师犬。

作为实验用的狗主人可以进行领养,但必须满足办理养狗许可证的要求,而且犬只是在脱毒期、康复期可以作为宠物饲养,一旦进行实验,很难在同一个城市找到接受此犬的领养人,因此不建议作为实验用的狗进行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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