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拥有什么权利?
不请自来~ 宠物到底有无资格获得法律上的权利?这问题可难倒了不少人,其实早在1985年就已经有答案了,只不过后来大家逐渐忘了…… 事情是这样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美国就陆续有人提出“动物权利”的立法建议,然而却遭到多方反对而一直没有通过。直到1963年,新泽西州率先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随后又有几个州通过或制定了类似的法律。 但在这些法律里,所谓的“动物权利”都是假的——这些法律保护的不是动物的“权利”(right),而是禁止对动物实施的某些行为——“虐待”(cruelty). 也就是说,你不能再因为自己的任何原因去伤害动物了。
这些法律主要关注的是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和行为,试图以此减少和制止虐待动物的现象发生;而与“动物权利”相关的讨论,则出现在哲学和政治学的领域。 那么是不是有了这项法律就能彻底遏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呢?显然不能,毕竟犯罪(cruelty against animals)在刑法里属于轻罪(lesser offense),处罚相当轻微,往往以批评教育为主。有些州甚至根本没有刑事惩罚,而只是责令赔偿受害者费用而已。
因此许多学者都主张,只有赋予动物以真正的权利,并以此引入到司法程序中来,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比如说,动物享有不被欺骗和杀害的权利,那么如果有人故意以提供食物为诱饵骗取小动物,然后把它们弄死做成了美味佳肴的话,这就是违法行为。又比如说,狗作为伴侣性动物享有不被杀死的权利,那么即使主人遗弃了狗狗,他人也不能擅自将之杀死,否则就是违法。 再比如说,宠物享有健康生活的权利,因而主人负有不让它们染上传染病的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当然,除了狗和猫等人类的朋友以外,其他动物是否应该享有上述权利,以及他们究竟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学界一直都有很大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行。 但无论怎样,我认为这样的理论是值得肯定的,至少比现在只重视人的权利而忽视动物权益的状况要好很多。不是有句话这么说么,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同时也要尊重每一个生命的尊严~(